北京汇佳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2023 年 5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院是指北京汇佳职业学院,所称学生勤 工助学管理服务机构是指运营开发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院全体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在校内非经营场所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实施“绿色通道”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有效途径。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六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勤工助学管理服务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任何在校外打工的行为,都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院设立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学院院长任组长,院长办公室、运营开发处、学生处、教务处、团委及各二级学院负责人任组员。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财务、人事、教务、学生、后勤、团委等相关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八条 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专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机构,地点设在运营开发处培训就业办,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院的职责
第九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院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院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鼓励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十条 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并不断完善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丰富勤工助学专项资金来源,并制订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四章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机构的职责
第十三条 接受校内各部门的岗位设置申请,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部门,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四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工部门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五条 在学院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认真核实、统计各用工部门的考勤,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发放学生工资。整个工作过程务求做到“加强管理,逐级审批,严格把关,规范合理。”
第十六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五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八条 设岗原则: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而设岗。(一)按每个用工部门实际工作量和工作强度提出岗位设置申请,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机构通过实地核实测算出学期内该部门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二)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月不超过 40 个小时(公休和节假日除外)。
第十九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包括日常工作岗位、特殊工作岗位和实习岗位;(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包括日常工作岗位和特殊工作岗位;(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四)学校后勤部门应大幅度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六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日常、特殊工作岗位每月工作时间以 40 个工时为基准,根据各用工部门具体情况可上下浮动,浮动比例不超过10%;实习岗位为全日制工作岗位,工作时间根据各用工部门具体情况可适当延长,每月累计延长时间不超过10%。
第二十一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院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人民币15 元/小时。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与校内部门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机构配合财务部门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按月支付。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机构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院、用工部门和学生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勤工助学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四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运营开发处负责解释,此前办法同时废止。